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天津市世纪兴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412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世纪兴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别山镇西九户村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世纪兴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16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通过传票传唤申请执行人到庭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按时出庭。因本院未能联系到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无法核实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津0104执41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帅 审 判 员  张自然 审 判 员  尹 航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 骁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