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1执恢12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中联商务中心一附楼。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垚,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桂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A区A座17-1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7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1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受理。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银行、网络支付机构、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经查,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港东新城海景二路以西、旭日路以北欣悦大厦2号楼-4-401房产为被执行人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本院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经一拍、二拍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变卖,不同意以物抵债。上述房产查封截止日期至2024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封,应在查封截止日期前三十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续封申请。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房产,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2022)津0101执恢147号执行案件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线下约谈方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