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天津市坤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臣大伟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0民初3977号
原告:天津市坤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伟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坤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伟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坤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坤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市坤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