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3执451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市天山区光明路121号建设广场B座16楼D户。
法定代表人:许卫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志远,男,1997年6月15日,汉族,新疆**新方建设有限公司法务,住新疆石河子市。
被执行人:新疆天正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长宁路5号。
法定代表人:朱庆忠,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天正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3民初66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天正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52,380.66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天正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68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