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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正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某某新方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乌鲁木齐华顺天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民终37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新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建设广场******。

法定代表人:许卫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霞,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含,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华顺天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尚品家园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蓉,米东区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天正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长宁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朱庆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良,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回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敏燕,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

上诉人新疆**新方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新方公司),上诉人***,上诉人乌鲁木齐华顺天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华顺天祥公司),上诉人新疆天正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天正公司)与被上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3民初6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的争议焦点: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等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为查清本案的基本事实,故将本案发回你院重新审判。你院应依法查明事实作出相应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3民初66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新方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04.71元、华顺天祥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69.48、***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31元、天正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3.42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金 波

审判员 李 聃

审判员 柳 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