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12民初2***8号
原告:江苏大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工业园区(迎宾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化工大道以南、经四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大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大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大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苏大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石琴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