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维盾电气有限公司

泉州维盾电气有限公司、福建省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04执2206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维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经济开发区五金机电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朝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省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城东浔江路冠力康城1806室。
法定代表人:施连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泉州维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仲裁委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的(2020)泉仲字469号、(2021)泉仲字9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泉州维盾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院申请强制执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9日裁定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建省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一份,证明其因不服泉州市仲裁委仲裁裁决,于2022年3月3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案仲裁裁决。鉴于被执行人福建省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本案仲裁裁决诉讼,且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本案不宜继续执行,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作出司法审查后视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再作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将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苏燕东
执行员  郑奕镇
执行员  张 正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连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