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维盾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奔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泉州维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82民初13070号之三
原告:浙江奔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白石街道大猫垟工业区(乐清市白石绝缘制品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69394825J。
法定代表人:施建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维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经济开发区五金机电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660398288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浙江奔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维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621元,减半收取5310元,申请财产保全费3935元,合计92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