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维盾电气有限公司

泉州维盾电气有限公司与郑州航空港达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04民初1826号
原告:泉州维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经济开发区五金机电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挺,福建世礼(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航空港达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与空港四路交叉口富田兴和苑1号楼313室。
法定代表人:何小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泉州维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航空港达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郑州航空港达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维盾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34元,减半收取计2717元,由泉州维盾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