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银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1201号
原告:***,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斌,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浪,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湖南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Q7LB97F。
法定代表人:翟炎山,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森,湖南工总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奇妙,湖南工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湖南银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四马居委会群星北路0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3MA4LY8XC9P。
法定代表人:杜军平,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棠薇,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与被告湖南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银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银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银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银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820元,减半收取56410元,依法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范晓红
人民陪审员  甘密密
人民陪审员  杨引朝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彭玲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