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481民初3219号
原告:福建省铭亿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贡川镇林业站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3IJIU78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永安市罗坊乡岳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罗坊乡岳地村村部。
负责人:江庆彬,村主任。
原告福建省铭亿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亿和通公司”)与被告永安市罗坊乡岳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岳地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铭亿和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地村委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铭亿和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岳地村委会支付工程款243129元,逾期付款利息8813.43元(按年利率4.35%从2021年11月20日起算��2022年9月19日止),合计251942.53元,并继续按年利率4.35%从2022年9月20日起计算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地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4日,铭亿和通公司与岳地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项目名称为永安市××坊乡××村××广场××期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具体详见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预算书及施工图纸;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4月24日,计划竣期为2020年7月23日,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如遇到特殊情况工期克延长;质量标准按《工程施工方质量验收规范》及其他相关规范合格标准,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622940元,付款方式为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比例为当月经建设、监理、施工三方共同审核确认的实际工程量造价的60%支付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造价的85%,结算审核后支付到工程造价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28天内无息付清;岳地村委会承诺在铭亿和通公司完工交付使用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验收;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等。合同签订后,铭亿和通公司按约如期施工,于2020年7月23日完工。2020年11月5日,岳地村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了验收,经验收合格。2021年岳地村委会委托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审核,审定工程造价为543129元。**地村委会仅支付进度款300000元,尚欠工程款243129元未支付。铭亿和通公司多次向岳地村委会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岳地村委会未作答辩。
铭亿和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竣工验收签到表复印件一份、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复印件一份。本院依法进行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岳地村委会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1.2020年4月24日,岳地村委会作为发包人,与铭亿和通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永安市××坊乡××村××广场××期工程;资金来源为上级拨款及自筹;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4月24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7月23日,工期90天;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其他相关规范合格标准;签约合同价622940元,付款方式为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比例为当月经建设、监理、施工三方共同审核确认的实际工程量造价的60%支付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造价的85%,结算审核后支付到工程造价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28天内无息付清。”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庭审中,铭亿和通公司述称,工程于2020年4月24日开工,于2020年7月23日竣工,工程竣工后已验收交付使用。
2.铭亿和通公司提供的竣工验收签到表载明,2020年11月5日,各方人员在永安市××坊乡××村××广场××期工程验收现场签到。庭审中,铭亿和通公司述称,签到的***是时任村主任,***、***是时任村委,***是时任乡村建站站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是监理单位,**是监理单位的员工,其余在签到表上签字的都是村委或乡政府的人。
3.2021年11月20日,受岳地村委会委托,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审核,审定造价为543,129元。庭审中,铭亿和通公司述称,工程施工期间岳地村委会支付了进度款300,000元,后至今未再支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岳地村委会与铭亿和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铭亿和通公司按约完成了工程建设,并经发包人岳地村委会验收交付使用,岳地村委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本案工程经审核造价为543,129元,铭亿和通公司自认岳地村委会已支付工程款300,000元,尚余工程款243,129元未支付,岳地村委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铭亿和通公司要求岳地村委会支付工程款243,129元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本案合同约定“结算审核后支付到工程造价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28天内无息付清”,未约定欠付工程款的计付标准,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岳地村委会应以226,835元(工程款的3%作为质保金无利息)为基数,从结算审核的次日即2021年1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支付至2022年9月19日的逾期利息,为:226,835元×3.65%÷365天×302天=6,850.4元。岳地村委会还应从2022年9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继续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岳地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永安市罗坊乡岳地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福建省铭亿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3,129元、利息6,850.4元(截至2022年9月19日),合计249,979.4元,并以226,835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继续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工程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福建省铭亿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本案有保全,若需延长保全期限,申请人应于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延长保全期限的书面申请(续行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否则,财产保全效力消灭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若被申请人自动履行义务后,申请人应及时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受理费5,079元,减半收取2,539.5元,财产保全费1,780元,合计4,319.5元,由永安市罗坊乡岳地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 懿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
附:本判决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