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铭亿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永安市罗坊乡岳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81执保363号
申请人:福建省铭亿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贡川镇林业站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31J1U78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担保人:***,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担保人:***,女,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申请人:永安市罗坊乡岳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罗坊乡岳地村。
负责人:江庆彬,村主任。
关于申请人福建省铭亿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安市罗坊乡岳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根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永安市罗坊乡岳地村民委员会所有价值251942.43元的财产。担保人***、***以其共有的位于永安市××幢××**××室房产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共有的位于永安市××幢××**××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闽20**永安市不动产权第0××0号),保全价值以251942.43元为限。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永安市罗坊乡岳地村民委员会所有的财产,或扣留、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保全价值以251942.43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178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铭亿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 懿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