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14财保68号
申请人:***,女,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申请人: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上皋东城社区沿街商住楼111号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22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利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金额22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22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