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禹城鸿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4执2323号 申请执行人:禹城鸿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市中街道姜庄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上皋东城社区沿街商住楼1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2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桓台县。 申请执行人禹城鸿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2)鲁0114民初858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禹城鸿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95899元及利息。二、被告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2023年5月10日、5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网络银行等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7月28日,前往被执行人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调查,公司原法人表示近两年经营比较困难,已有案件被执行,账户也早已被冻结,只能根据下步公司经营状况,一个一个案子解决。另,通过关联案件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标的较大,且基本全部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状态。2023年9月2日,再次进行网络查控,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2023年9月4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王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