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济南鼎熙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14民初60号 原告:济南鼎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大寨村老公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章丘中信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章丘中信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上皋东城社区沿街商住楼111号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凌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6月7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济南景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凤凰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凌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鼎熙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责令两被告支付黄沙欠款75862元及利息损失(以7586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济南鼎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鼎熙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鼎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8元,由原告济南鼎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