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116民初4422号
原告: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上皋东城社区沿街楼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771031454Y。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同创公司)与被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同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同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管理费40058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交还山东同创公司莱芜分公司(以下简称同创莱芜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分公司相关印章、财务账册、发票等材料;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5日,原告山东同创公司与被告***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主要约定:原告授权被告以原告的名义在莱芜地区成立山东同创公司莱芜分公司并担任公司负责人,原告对被告负责的同创莱芜分公司的业务进行监督、指导、提供业务及技术上的支持与辅助,被告向原告交纳管理费,管理费的计算标准为单个项目合同标的额的6%。被告负责的同创莱芜分公司在经营期间所承接的项目应在承接项目后10日内向原告备案。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已经履行了其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既未在设立同创莱芜分公司后,将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分公司相关印章等原件报原告备案,在经营过程中,也拒绝接受原告的管理,不向原告备案承接项目,始终拒绝向原告支付管理费,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被告始终拒绝原告的合理诉求,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被告辩称,第一,关于涉案合同的定性问题。《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名为“承包”实为“挂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强制性规定,故涉案协议应为无效。第二,关于原告的诉请能否成立的问题。1、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管理费无法律依据。基于上述涉案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收取被告管理费的诉讼请求属于无效约定,不应当予以支持。2、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物品为“等”属于诉请不明确;其次,被告手中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因负责人的变更也已失去效力。再有,分公司在刻完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发票章后,已经将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和信用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连同四个章的盖章模板,全部邮寄给原告,如原告非要,可以自行刻制,无须将原件收回;最后,原告的该诉请为要求被告履行特定行为,该行为一无合同约定(当然合同为无效)二无法律规定,实属于法无据。第三,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的问题。在收到原告传票后,被告于2020年8月11日已向章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无效;2、责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3万元及利息损失(以3万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现章丘市人民法院正在审核中,审理本案应当以章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为前提,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山东同创公司经营范围为建设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监理等。2017年6月15日,原告山东同创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乙方负责办理分公司在山东省莱芜市的工商注册、城建委备案、税务登记及银行开户事宜,并负责日常管理。分公司的设立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乙方可以以分公司的名义承接相关业务,从事经营活动。……业务范围: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经甲乙双方协议,单个项目乙方向甲方交纳管理费为合同额的6%。重要项目如需总公司实施的项目,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利益分配。(注:管理费不含税费,如需开票,乙方自行完税。甲方资质升级后,管理费率另行协商。)……乙方需在第一年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经双方协商,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叁(大写)万元。可分两次缴纳,签订协议同时缴纳贰万元,剩余壹万元于2018年2月16日前付清。根据甲方对乙方经营考核情况,如在合作期三年(含)内乙方无违约行为,公司则全额退还保证金。……2、项目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一切正常利润归乙方所有,不受干涉。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管理服务费用;3、乙方应自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纳保证金30000元,并按照协议内容设立了同创莱芜分公司。后***以公司名义开展了部分工程监理业务,期间山东同创公司以***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20年6月1日申请将同创莱芜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作废,于2020年6月9日将同创莱芜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被告***变更为山东同创公司的法人***。后原告山东同创公司以被告拒绝接受其管理,不向其备案承接项目,且未向其支付管理费,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为由诉至本院。另查明,2017年6月15日双方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时,***无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本院认为,***非山东同创公司员工,山东同创公司与同创莱芜分公司相互之间无资产产权联系、无统一的财务管理、无符合规定要求的人事任免、调动和聘用手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名为内部承包经营,实为被告***借用(挂靠)原告山东同创公司的资质承揽监理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从事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职业资格,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无效。原被告双方对协议无效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本案情况,原被告双方的损失应由其各自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管理费4005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山东同创公司要求***返还同创莱芜分公司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分公司相关印章、财务账册、发票等材料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山东同创建设项目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相关印章、财务账册、发票等材料;
二、驳回原告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1元,由原告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相关法条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