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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行政无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济阳法执字第694号 济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阳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依法查询了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济阳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