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原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孟德育与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滨功民初字105号
原告孟德育。
委托代理人**,天津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翔路安翔里23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仁爱濠景庄园康景园11-03。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原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6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办公室,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新业六街19号三层。
负责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祝捷,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德育与被告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天津市原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德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