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04民初12811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现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凤,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守全,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原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6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辰,天津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任守全、被告天津市原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任守全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