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7民初4486号
原告:重庆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重庆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项目款120000元;2.二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支付项目款项的资金占用费(按照LPR计算);3.二被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与诉讼相关的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9月,重庆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口头委托原告代为办理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利爱尚里二期B组团B1#楼、B2#公寓楼公寓转供电改一户一表项目的供用电手续,口头协商费用为20万元,现原告已经办理完毕,后重庆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仅向原告支付前提供电手续费8万,尚欠12万元。2024年5月6日,重庆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作出承诺书,说明原告已经办理供电手续,其与重庆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重庆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系该工程的承包方,重庆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诺在七日内结清欠款,但二被告均未支付,原告遂提起诉讼。
被告重庆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本案应为服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涉款项为服务费,被告重庆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原告代为办理供电手续。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原则,且《承诺书》已经约定管辖法院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应该移送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重庆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本案应为服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承诺书》已经约定管辖法院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应该移送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原告提交的重庆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中主要载明其委托原告代为办理该项目的供用电手续……口头约定了费用等,若未及时结清,原告有权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当庭陈述重庆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完毕后,原告进行测试供电试验以及办理供电手续,其余施工部分原告未参与。重庆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陈述的施工范围不认可,陈述原告并未进行测试供电试验,供电试验是供电局的人做的,且产生的费用是***个人支付,是***个人让原告去办理供电手续,但供电手续原告并未办理下来,最终是由重庆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办理下来的。综上,原告提供的是代为办理供电手续服务,与工程无关,故本案应为服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承诺书》中已经约定管辖法院为原告住所地渝中区人民法院,故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该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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