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建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振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4民初23610号
原告:上海建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章志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开,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振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永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云,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继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建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北京振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建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建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建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海建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俭蓉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侗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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