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2145号
原告: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汽车运输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严冬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益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章志敏,董事长。
原告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汽车运输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汽车运输处有限公司撤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革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马劼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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