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3民初15006号
申请人上海建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52196.55元的财产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房屋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康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152196.55元,该账户只能进,不能出;若账户资金超过1152196.55元,超过部分被告可以使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跃武
书记员 颜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