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3财保14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建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N206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宝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时代。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建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宝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2022)沪0113财保14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宝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9,153.79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实施了相关的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宝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