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建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3财保146号 申请人:上海建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N206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宝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时代。 申请人上海建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宝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宝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9,153.7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宝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9,153.79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65元,由申请人上海建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