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5551号
原告:上海建工加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5358号3层JT273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N206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建工加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工加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建工加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洋
书 记 员 汪 懿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