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81执33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92710747J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住上海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作出的(2017)苏0681民初89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主文为: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建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87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3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831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8)苏0681执3363号。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8年9月27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及住所地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回执显示“查无此人,手机不接。”。
2、2018年9月25日、2019年2月1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19年2月15日,本院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沪A×××××号车辆,查封期限2年。自2019年2月15日至2021年2月14日止。
4、2019年2月18日,本院裁定冻结***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冻结期限1年。
5、2019年2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7)苏0681民初89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辉
审判员袁亮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