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亨达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盐城市亨达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钱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民辖终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钱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市亨达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1号城中城7#楼10楼。
法定代表人:许琴,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钱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亨达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民初50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钱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没有合同依据,因为江苏钱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钱江实业有限公司明显名称不同,而被上诉人是与江苏钱江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故本案应由江苏钱江实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所在地的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钱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由江苏钱江实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而来,所以,被上诉人与江苏钱江实业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江苏钱江实业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应由上诉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于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本案工程位于盐城市开放大道200号,在原审法院辖区,所以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荣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戴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