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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黄沙港渔港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省陆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公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射阳县黄沙港渔港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省陆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公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9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盐民初字第0298号
原告射阳县黄沙港渔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黄沙港镇黄沙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陆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浦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公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下关区中山北路42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射阳县黄沙港渔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江苏省陆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公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射阳县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本院管辖,但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催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射阳县黄沙港渔港开发有限公司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孙曙光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成以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