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润志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淄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某某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3209号之一 申请人: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7号甲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46号51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置业有限公司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