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润志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增、山东某某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执2080号 申请执行人:**增,男,1956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山东***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46号5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731791378。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305民初54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东***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220000元。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