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明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欧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4585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欧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1号附5-8-1号、5-8-2号、5-8-3号、5-8-4号、5-8-12号、5-8-13号、5-8-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2828624K。 法定代表人:余献和。 第三人:重庆明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3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0865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欧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明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 凯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