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4585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欧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1号附5-8-1号、5-8-2号、5-8-3号、5-8-4号、5-8-12号、5-8-13号、5-8-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2828624K。
法定代表人:余献和。
第三人:重庆明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3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0865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欧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明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 凯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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