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9民初1161号
原告:重庆市博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6号(现10号)天宇大厦1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0858870W。
法定代表人:向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明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3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0865B。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博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明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博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博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博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0.96元,减半收取1585.48元,由原告重庆市博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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