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明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明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1民初2866号 原告:重庆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春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678675255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欣***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欣***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明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三合安置点7栋3**17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12H3T2K。 负责人:***。 被告:重庆明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3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0865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明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重庆明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俊***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86元,由原告重庆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