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2民初14931号之一
原告:重庆冠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组织机构代码08468547-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国高,重庆龙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豪,重庆龙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0865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戴洪波(曾用名:代洪波),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重庆冠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戴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并按简易程序减半预收了案件受理费269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11月23日向原告重庆冠琮建材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补充预交案件受理费2690元,否则将按撤回起诉处理。但原告重庆冠琮建材有限公司收到通知书后未按期预交,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冠琮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原告重庆冠琮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重庆冠琮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