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民初2233号
申请人:巩义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紫荆路街道永新路瑞华苑6号楼1层付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9FDY430T。
法定代表人:霍卫东。
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富乐街道沈家坝北街15号153幢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955HT25。
法定代表人:贺长春。
巩义市***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绵阳九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巩义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5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为巩义市***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巩义市***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5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不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二年、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瑞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宋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