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匡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3862号
申请人: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5748994C。
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洁,河南标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中,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富乐街道沈家坝北街15号153幢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955HT2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保全标的800000元),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捌拾万元整(8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等价值的财产,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065119192021002576)做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800000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红欣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张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