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3862号之一
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住新郑市郭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5748994C。
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洁,河南标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中,公司职员。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绵阳市仙游区富乐街道沈家坝北街15号153幢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955HT25。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79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仙游区。
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63元,减半收取5781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0301元,由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红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张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