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匡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3862号之二
申请人: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5748994C。
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洁,河南标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中,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富乐街道沈家坝北街15号153幢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955HT2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豫0184民初386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财产。2021年5月18日,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红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张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