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93民初109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力,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富乐街道***北街15号153幢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955HT2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全 雯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