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2民初71号
原告:湖北天空之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王英镇泉丰村倪家山组1号。
法定代表人:石义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富丰路工商联大厦B座1001。
法定代表人:何云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6364房间。
法定代表人:吴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创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履一路218号1栋5楼501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天空之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实业有限公司、***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创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2019年3月4日通知湖北天空之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湖北天空之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且不符合免交案件受理费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天空之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秀星
审 判 员 卢丽华
审 判 员 戴俊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邓 晶
书 记 员 严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