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迪瑞特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鑫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4665号

原告:北京***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5号1号楼7层811。

法定代表人:王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焱植,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履一路218号1楼5楼501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

原告北京***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翟辉容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熊虹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