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5民初6064号
原告:四川鑫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履一路218号1栋5楼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168659XM。
被告:***,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彭水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鑫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四川鑫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四川鑫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磊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畅
书 记 员 张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