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威文执字第20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创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乾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创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乾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4)文宋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文登市人民法院(2014)文宋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