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481民初1367号
原告:****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址:玉溪市澄江市***道办事处仙湖路西30号2栋2**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2MA6NWJ2G9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优谛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
第三人:云南集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澄江市***道办事处仙湖路东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2MAKQW291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云南集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起诉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告****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39元(原告****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