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索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西宁东龙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索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5民初4064号
原告:西宁东龙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595036132H,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12号板材加工中心(青海物产物资配送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周生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索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321972951J,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钓台街道办陈梁路西侧佳美花园4号楼6单元6层2号。
法定代表人:连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东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索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宁东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东龙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宁东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10元,已减半收取3755元,由原告西宁东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国华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叶晓霞
书记员 崔安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