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22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索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钓台街办陈梁路西侧佳美花园4号楼6单元6层2号。法定代表人:连建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燎原星火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晓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陕西索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燎原星火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陕西燎原星火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履行法律义务,给付申请人案件款8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6400元,执行费104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燎原星火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储蓄存款8168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 粤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楚燕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