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渝01**民初2816号
原告:***,男,198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坤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兴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5NEX2E。
法定代表人:廖礼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晓龙,男,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循,重庆市永川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燚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凤凰路**附****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527654457。
法定代表人:诸祖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钊,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坤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燚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计74,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方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肖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