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坤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利新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坤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8民初966号
原告:重庆利新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188号6幢1单元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94992783D。
法定代表人:刘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重庆利新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新市政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新市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勇及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利新市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材料款1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5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将XX˙XX小区的羽毛球场及高层架空层EPDM橡胶地面交由原告施工,合同对工程价款、付款方式、工期、工程质量、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作出约定。之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购买材料安装完毕后交由被告验收,双方于2018年7月28日签署了验收情况表,载明材料款合计为26831元(不含税)。另双方签字确认含税价款为28140元,原告向被告开具了28140元增值税普通发票。2020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刘勇材料款26831元,所欠款项于2020年3月5日前全部付清。”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140元,剩余18000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起诉来院。
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认为,原告利新市政公司诉称被告***欠其材料款未支付,并举示了销售合同、验收情况表、开票信息客户确认单、发票、欠条予以证明,可以认定原告利新市政公司诉称事实成立。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按照约定时间向原告利新市政公司支付了材料款,故对原告利新市政公司要求被告***支付材料款18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利新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材料款1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 庆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爽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