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星航化学建材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民初8032号
原告西安星航化学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艳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冰、赵晓东,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俊青,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星航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星航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5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678.50元。
审 判 员 王爱茹
二〇一九 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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